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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福建北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有哪些?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者,均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主要的公司类型,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注销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更高,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条件也做出了明文规定。

  魏鑫,北京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从事公司法务纠纷的经验,执业以来,擅长出奇制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依据法律,结合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从而解决问题是魏鑫的追求。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年均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百起。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http://www.qzgsls.com/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有哪些?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却可以不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均等的份额,每一份额就代表着每一股份。同一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是相同的,同一股份所享受的利润分配比例一般也是一样的。股东在股份公司拥有多少权利,是由其拥有的股份数额的多少来决定的。用简单的话来概括就是八个字“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一股权平等。这种股权平等的思想体现在《公司法》里,就是第104条、第127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04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127条)。在这里,股东的个人身份、名誉、地位不再具有意义,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拥有多少权利主要看其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或出资比例的高低。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方式本质上与股份公司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出资多少不是决定股东地位高低的唯一因素。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自由约定股东如何行使权利, 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见《公司法》第75条规定)。

  股份公司以自由转让为原则,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份可以自由流通。股份公司的股东购买公司股票后一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回,但可自由转让,具有充分的流通性。这是与股份公司的资合性和开放性特征相对应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股份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份,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

  结合《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有:

  一、对发起人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在特定时期内,这类人员不得转让其股份,以便将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股民利益紧密相连,督促他们履行职责。

  二、转让方式的限制。记名股票采取背书方式,无记名股票采取交付方式转让。

  三、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原则上应当在证交所进行场内交易,但新公司法也允许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进行场外交易。

  四、股东知情权的差异

  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有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五、股份公司股东无权制定章程,只能参与修改章程

  章程是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公司成立之前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是全体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全体股东均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而股份公司由于投资人数量众多,让分散在五湖四海的全部认股人聚集一起参与制定章程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很难达成一致,因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章程,公司成立之前由认股人通过参加创立大会以表决方式决定是否认可章程。公司成立以后,股东还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六、对股东行使权利时股权比例的要求不同

  由于股份公司的持股人数众多,股权比较分散,《公司法》既要便于小股东维权,又考虑到防止小股东滥用权利,因此对股东行使权利时的持股比例作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具体差别见下表:

  权利种类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对股份公司的股东要求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大)会召集权同上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权一般事项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事项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请求权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权任何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股份公司保护小股东的立法倾向更明显

  股份公司的小股东人数虽多,但持股比例不高,是典型的弱势群体。相比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更倾向于保护股份公司的小股东的权利,并让控股股东承担更多的法定义务。这种立法倾向具体表现为以下的制度设计:

  1、委托投票制。许多小股东考虑到时间、精力、成本和表决权有限等因素,往往缺乏动力参加公司决策,公司法为鼓励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主动维权,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理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

  2、累积投票制。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通过控股地位占据董事、监事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公司法》引进了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

  3、表决权的回避制度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表决。这便是股东对特定事项表决权的回避制度,此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适用。对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不仅仅是担保事宜,其他关联交易也需要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当某一股东或董事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董事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了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34条规定了关联股东回避制度:“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是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早在2001年,中国证监会就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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