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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书
公司设立是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公司依法规范设立是公司发展壮大的根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极有可能在公司设立后引发纠纷,发起人、出资人必须先签订出资协议书。出资协议书的内容的质量的优劣将直接牵涉到公司能否顺利设立,能否避免和防范纠纷隐患的重大问题。笔者,根据新的公司法以及自己亲身经历过的律师实务对常用的内资公司的出资协议如何签订谈一下初浅的体会,以便大家共同探讨。
一、出资、出资协议的概念
 
  出资是指发起人、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拟定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支付财产或履行其它给付义务的民事行为。出资是发起人、出资人的基本义务,发起人、出资人的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出资协议就是发起人关于各方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是出资各方就出资额、出资方式、公司设立的有关情况、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情况的约定。其中,出资额、出资方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是核心条款,应对其进行详细、明确、合法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给公司设立造成障碍。
 
二、出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出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出资方;(2)公司设立的有关情况;(3)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的责任;(5)公司出资人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情况;(6)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管理;(7)公司未能设立的情形及责任。下面将着重论述核心条款第(3)、(4)和(7)项。
 
1、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条款
 
  在出资协议中,必须明确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设定有限公司的法定出资方式:“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8条和29条规定了出资的交付和验资事项:“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注明:应该称预设账户或开办账户,公司还没有成立哪里存在有限公司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人不按前款规定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发起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
 
  严格来讲,公司在成立以前,发起人仅具有准出资人的身份,公司正式成立以后,发起人才能成为股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主要有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资产权益的权利、协商决定公司名称的权利、公司不能设立时收回出资的权利、对其他发起人的有害公司设立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其所负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出资和不得抽回出资。
 
  发起人的责任主要是出资责任,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发起人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发起人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公司法》第31条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发起人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发起人对该发起人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公司发起人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发起人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发起人,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发起人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出资人大会决议来免除。
 
3、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设立的情形和责任
 
  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内资有限公司可能出现不能设立的情形,那么,有限公司设立不能的法律后果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新的《公司法》没有进行具体规制,(注明:新的公司法只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能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规制),法无规定,这就需要发起人、出资人自行约定,通过什么方式的约定来进行规制呢?除过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制和约定外,一个最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出资协议进行规制。因此,在出资协议中不能遗漏或缺欠公司设立不能的法律责任分担的内容。笔者认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1、公司不能设立时的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发起人和出资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先由发起人、出资人共同承担,然后再内部分担。2、公司不能设立时的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是平均分担?还是按照出资比例分担?3、对由于发起人或出资人个人的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出资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如何处理?4、当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处理清结后,发起人和出资人可以收回其出资。
 
三、内资公司常用的出资协议范本
 
  为了便于实际操作,笔者提供如下内资公司常用的出资协议的范本,供大家参考。
 
 
 
文书范本:《出资协议》
 
 
 
                                                                          协议编号: 第一条  出资方
  1、本协议中出资方是指承认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后持有经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
  2、签订本协议的出资人是:
  a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b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二条 公司设立方式及法定事项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拟注册名称:
  中文:c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
  3、注册地址、营业地址、邮政编码:
  4、法定代表人、职务:
  5、注册资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经营范围:
  8、公司经营方式:
  (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1、 a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2、 b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a、b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自应缴纳的货币出资打入c公司筹委会账户(账户由负责监管),其余资产的转移事宜,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c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出资人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责任
  (1)出资人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手续办理
  经出资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六条 协议的退出
  出资人退出本协议,放弃出资人资格,或者增加新的出资人,都必须经过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出资人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但退出协议的出资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出资人会
  1、出资人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出资人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控股出资人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2、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出资人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办协助以上各委员会和董事会工作。
  4、董事会对出资人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九条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公司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其薪酬建议。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
  c公司设名监事,监事由出资人会选举产生。监事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利润的分配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暂按利润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积金,可以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经出资人会同意后予以调整;
  5、支付出资人股利;
  6、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十二条  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1)该协议未获得批准;
  (2)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3)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2、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发起人、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今后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每出资人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时间为:年月日
  第十六条本协议签订地点为:
 
第十七条
  a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b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来源: 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魏鑫——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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