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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计划的主要技术设计
股票期权计划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在各种技术设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旨在通过借鉴国外公司实践,对国内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以下几个主要技术细节略做探讨。

实施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

    在美国,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来源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司发行新股票;二是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股票。发行新股数量大,但灵活性较差;回购灵活性好,但会导致公司现金流出。由于回购公司股票需要大量资金,因而美国公司一般较少采用此方式作为股票期权计划的主要来源,只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偏低或回购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采用,发行新股方式为其通行模式。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来源有以下几种基本思路:

    1、新增发行。向证监会申请一定数量的定向发行的额度, 以供期权持有人将来行权(即以期权约定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此种方式最为简便易行。目前采用此种方式的,有中兴通讯、清华同方等。

    2、大股东转售。在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前提下, 可由大股东承诺一个向期权持有人转售公司股票的额度,以供将来行权。但因为涉及国有股问题,牵涉到的问题较多,操作上相对较为烦琐。上海贝岭、风化高科采用的就是此种方式。

    3、以其他方的名义回购。 通过二级市场回购一定的股票以供期权持有者将来行权。由于中国法律规定除回购注销之外上市公司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因此可用其他方的名义持有部分股票以供将来行权。已经这样做的上市公司有金陵股份以及其母公司上海仪电集团控股。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国内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股票期权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是股票期权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股票期权的赠予计划必须是一个成文的计划,在该计划实施前12个月或之后12个月,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也规定,股票期权计划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而参与该计划的人不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对于具体管理机构,美国公司一般在董事会下设立薪酬委员会,负责决定并监督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当的一揽子报酬方案,包括股票期权计划。由于独立董事所具有的客观独立性,独立董事比内部董事更能成为一名良好的监督者,因此美国公司倾向于委员会成员全部或多数(超过50%)都由独立董事所组成。

    对于国内公司来讲,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应该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股东大会是股票期权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设立薪酬委员会对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监督。为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保证期权计划的公平、合理,建议国内公司实行以下两种方案:

    a、薪酬委员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 且其成员报酬方式采取类似独立董事的报酬方式。

    b、薪酬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但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薪酬委员会成员有1 -3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非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受益方案有一票否决权。

     股票期权计划的参与人

    1、参与人员范围。股票期权计划从其起源来讲,主要是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西方股票期权计划也称为经理股票期权计划。但是,80年代后期以来,股票期权计划的范围呈逐渐扩大到全体员工的趋势。在高技术行业中,这种情况更加明显,比如在生物技术和软件公司中给非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比例平均为55%。著名的微软公司、yahoo公司和americanonline公司就实行全员股票期权计划。

    对于股票期权计划,各国法律法规只规定股票期权计划限于雇员,而对于参与员工占公司员工总额比重则由公司自由决定。

    国内公司可借鉴国外做法,不硬性规定参与员工占公司员工总额比例,而应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

    但对于内部岗位评价和业绩评价体系尚未建立或尚不完善的公司而言,一下采取全员股票期权计划,容易造成平均主义和福利主义倾向,因此可借鉴香港联想公司的做法,分期逐渐扩大参与人员范围。

    2、关于独立董事的参与资格。在美国,作为独立董事, 关键要在于保持与公司利益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是不能参加股票期权计划的。但为了激励独立董事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美国公司也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但该期权方案不同于对员工的普通股票期权方案,其一般做法是:(1)固定津贴之外支付股票期权。在外部董事当选时, 能够一次性地获得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2 )以每年赠与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来替代每年支付给外部董事的固定津贴,固定收入转变为浮动收入。

    国内公司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在对员工的股票期权计划总额度中分出一部分,并在行权价、行权安排等方面作出调整,以有别于普通的股票期权计划。

    3、关于公司监事的参与资格问题。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类似于德国、 日本的设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在设立董事会同时,设立监事会。因此,在我国实行股票期权计划还存在公司监事的参与资格问题。

    从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权利来看,我国的监事会非常类似于美国公司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auditcom?mittee),两者都具有对董事、经理的监督职能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美国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是独立董事,其报酬方式前面已经阐述过。由于我国监事会不干涉公司经营,因此可以对监事的报酬方式采取类似上述独立董事的报酬方式。

     股票期权计划的总额度

    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计划(iso),美国税法第422条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在授予时,雇员所拥有股票不得超过发行在外的有投票权股票总额的10%,否则行权价格至少为公允市价的110%;从美国公司实践来看,美国最大200家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数量占上市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1989年为7%,1997年变为13%。

    在香港,联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证券数额不能超过当时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10%。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上市公司大部分股票为国有股或法人股,不能流通,因此以总股本的10%作为上限不太合适,因为这样会对流通盘较小的公司股票价格影响巨大。我们建议采用流通股本10%作为上限。

     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

    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第422条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计划实行10 年后自动结束,股票期权计划的开始日期以实行日或股东大会通过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规定,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期限不得长于10年。从美国和香港公司实践来看,一般为5-10年。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股票期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而计划的有效期不能过长,但鉴于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目的在于构建长期激励机制,有效期也不能过短,因此我们建议,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为5-6年。

     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

    在香港,联交所在《上市规则》第17章中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能低于股票期权授予日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

    在美国,国内税务法第422条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计划(iso)的行权价必须大于或等于授予时的股票公平市价,当某经理人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投票权时,如果股东大会同意他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则他的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授予日公平市场价格的110%; 而非法定的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则可以低至公平市场价格的 50%。从美国公司实践来看,美国公司大多采用折价或平价行权价(尤其是平价),而很少采用溢价法。

    但是近些年来,研究者发现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增长远远高于公司业绩增长,股票期权甚至成了平庸的ceo的致富之道。究其原因, 在于股票期权计划行权价格条件过于宽松。为了扭转股票期权计划条件过于宽松的情况,近年来,美国公司提高了股票期权计划的标准,行权价制定呈现以下几种趋势:

    1、溢价行权价。即行权价格高于授予时的股票公平市价, 高管人员只有在显著提高公司业绩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利。transamerica、colgate-palmolive等著名公司均采用了此方式。

    2、目标完成行权价。行权价格是授予时的股票公平价格, 但高管人员只有在股价达到某一目标时才能行权,这一目标通常反映了公司的中长期利益回报要求,需要高管人员积极努力才能达到。花旗银行(citicorp)、杜邦(dupont)公司采取了此种方式。

    3、指数化行权价格。 即行权价格综合考虑授予时股票公平价格和股票指数,在行权时根据股票指数的变化相应调整行权价格,以分离高管人员经营业绩和股市动荡的影响。比如level3实行的股票期权计划中,其行权价随着标准普尔指数上升或下降。

    我国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可直接参考美国公司在行权价格制定方面的几种趋势,以充分体现激励作用。

     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方式行权时机及行权安排

    美国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方式一般有三种:现金行权、无现金行权和无现金行权并出售;香港采取现金行权方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公司法》中有关于高管持股在任期内不可转让的条款,因此国内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只能是现金行权。尽管可以预期《公司法》要做修改,但从鼓励经营者持股,从而对其产生约束效果的角度以及防止操纵市场角度讲,现金行权也是较好的行权方式,因此我们建议国内公司采用现金行权方式。

    行权期间。为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在业绩报告期间的非正常波动,防止市场操纵,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窗口期”( windowperiod)内行权或出售该公司股票。所谓“窗口”期是指从每季度收入和利润等指标公布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开始直至每季度第三个月的第十天为止。除此限制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由选择行权时机以及股票出售时机。

    在我国,由于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限制,股票期权的行权时机不能像美国公司那样相对自由,只能采取集中行权的方式行权。

    行权安排。通常情况下,股票期权不可在赠予后立即执行。获受人只有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期结束后,才能获取行权权。美国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权一般是按照授予时间表分批进行,行权权的授予时间表可以是匀速的,也可以是加速度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缩短经理人持有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基本上可以采用美国公司的通行做法,但为加强控制,保证激励效果,股票期权赠予与行权都应与业绩挂钩。

     股票期权计划的赠予标准

    股票期权的赠予标准主要是有以下几种:

    1、职务。根据职务大小来进行股票期权的赠予。 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赠予方式。职务在组织中常常体现为对组织的责任,职务越高,相应的所承担的责任也越大,对组织成功贡献也越大。

    优点在于能够比较好的按照员工对组织的贡献程度、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程度来确定员工的赠予额度,在一般情况下,能够为员工所接受。其缺点为难于确定在不同职务之间的相对差别。

    2、业绩。 按业绩赠予是用员工过去或当期已经实现的业绩来作为标准赠予股票期权,来期待未来的较高业绩。

    优点在于支持和鼓励了组织成功的因素,对提高和改善组织业绩具有非常积极的直接作用。缺点在于对于不同类型的岗位的业绩评价比较困难。

    3、能力。 按照能力来进行股票期权的赠予就是采用员工的从业能力来作为赠予的标准。

    优点在于其符合公司设立股票期权计划的初衷,有利于员工的潜能转化为显能,有助于提高组织未来的业绩。其缺点在于对于能力的度量在目前的条件下比较困难,主观性较强。

    综合以上的分析讨论,以上的赠予标准各有其使用条件和优缺点。在实践中,常常是几个因素共同决定赠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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