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工商注册
文章列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得到批准机关的批准。
 
   二、 设立申请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
   (五)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六)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七)机构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八)机构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原件1份)


来源: 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魏鑫——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1531309665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31309665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