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有限责任
文章列表
股权托管与股权转让的比较分析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魏鑫律师,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股权托管与股权转让的比较分析

股权托管产生了一些与股权转让相同的效果,如托管方控制了上市公司,且托管方基于托管而取得的报酬是用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利润来支付。但是股权托管与股权转让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实质是一种买卖关系,转让方因为转让股权而获得相应价款,受让方因为付出价款而获得股权成为股东,因此股权转让应当适用有关买卖关系的法律。股权托管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应当适用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股权转让的结果是股份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股权托管并未发生股份的所有权转移,受托人只能根据股东的授权行使股权的部分权能,托管人可能成为这部分股权的实际控制人,虽然此时的委托人可能只是该部分股权的名义上的所有人,但是股权的法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委托人。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我是某公司股东,公司还有股东陈某、刘某和李某。2003年2月,我与陈某、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我拥有的公司19%的股份转让给陈某9%、刘某10%,转让价款50万元。可陈某、刘某至今未向我支付股权转让款,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他们的理由是该股权转让协议未经李某同意。请问,我与陈某、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你与陈某、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2003年签订的,因此应适用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可见,你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因此并不以其他股东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只要该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即生效。


来源: 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Tags: 股权托管与股权转让的比较分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魏鑫——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1531309665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31309665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