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鑫律师,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我是某公司股东,公司还有股东陈某、刘某和李某。2003年2月,我与陈某、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我拥有的公司19%的股份转让给陈某9%、刘某10%,转让价款50万元。可陈某、刘某至今未向我支付股权转让款,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他们的理由是该股权转让协议未经李某同意。请问,我与陈某、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你与陈某、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2003年签订的,因此应适用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可见,你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因此并不以其他股东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只要该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即生效。
来源: 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Tags: 股权托管与股权转让的比较分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