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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魏鑫律师,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魏鑫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核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4、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

  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

  5、召开创立大会。

  公司发行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生效。

  该司法解释主要体现为以下四部分:

  首先,该司法解释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知名商品;、;企业名称;等概念的内涵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并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以及举证。比如,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并详细规定了认定;知名商品;所依据的标准,同时,明确;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有举证;。

  其次,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作虚假宣传、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名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再次,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并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该司法解释对此定义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等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同时规定,主张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当事人对该侵权事实负有举证。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法的诉讼主体,同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将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并规定了商业价值的评估标准。

  最后,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的复杂性,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此类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来源: 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Tags: 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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