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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发生分立还有效吗 公司分立后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魏鑫,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投标人发生分立还有效吗

投标人发生分立还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招标人分立的,应该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其投标行为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

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

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

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

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金保障不同。

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

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招标人分立的,应该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其投标行为是无效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公司分立后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我们公司以前和某港务局签订过一份协议,在前几年国家要求政企分开的情况下,某港务局一分为二,政府职能转到了港航局,企业职能转到了A公司。A公司后来有外资入股成为合资公司并更名为B,再后来又被另一家收购又更名成为C。港务局对我公司的欠债,公司分立后,现在的债务由谁承担是否可以要求港务局承担

律师解答:

可以,而且还可以要求港务局与C公司共同承担。网友再咨询:我再具体的说一些情况:在我们当时与港务局签订的协议中,有这么一条“合营双方保证甲乙双方及其所属企业在本地区均不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合营成立与本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代理公司”。现在C公司想自己单独成立一家公司,经营与合营公司相同的业务。他们以港务局作为政府部门所制定的限制市场竞争条款无效为理由,拒绝履行协议。这种行为是否违约公司重组改制律师解答:首先,C公司作为原港务局的继承主体应承担连带,其次只就你提供的合同条款看,对方应该存在违约,但这里面牵涉到合同整体的理解与认定问题,一般需要律师全部审核后才能慎重发表意见,而且对其成立的新公司是否实际“经营与合营公司相同的业务”也存在法院通过证据具体认定的问题,存在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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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鑫——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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