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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务谁来承担 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魏鑫,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注销后债务谁来承担

  公司注销后债务谁来承担一般而言,公司合法注销了,承担的主体即不存在了。但是,如果公司的设立、注销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公司原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则要对没有处理的债权要承担。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以下情况股东要承担债务


  1、股东出资瑕疵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抽逃资本


  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相应赔偿;


  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亦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


  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


  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而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公司注销之后,股东也就不用还债。显然,这样的做法对公司债权人来讲是不公平的。那么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法院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依法承担清偿。


  2、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法院执行局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






来源: 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Tags: 公司注销后债务谁来承担,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魏鑫——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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