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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问题 怎么分夫妻离婚股权?

 魏鑫,北京公司清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要求。


  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防止利用转让活动进行不当行为,对有些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的限制。


  《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


  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除法律对其转让所有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二、股份转让的方式和限制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转让是清算组将股权证背书给受让人,并报人民法院核准生效的方式。人民法院以通知书形式,予以确认。但在受让人报告该募集设立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该公司提出了受让人的资格审查和需经董事会同意的异议。


  人民法院裁定或确认的记名股权转让已经发生效力。无需再经记名股权所在的公司董事会同意或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或是否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转让已由人民法院所负责。公司只需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可。人民法院裁定或确认的记名股权转让是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在办理过户手续中,由于受让人所得的股权可能既无买卖交易的证明,也没有出让人同意转让的印鉴,因而,受让人只须携带拍卖或其他方式所取得的股权证或记名股票,过户申请书。人民法院裁定书或确认书,到发行公司办理即可,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怎么分夫妻离婚股权?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离婚率也不断提高。那么,夫妻离婚时,双方都会对分割财产格外看重。对于普通夫妻而言,不外乎房产、汽车、存款等常见财产种类,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相对明晰,进行协商分割也相对简单。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


  如果一方是有限公司的股东,离婚时其所持有的股权分割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孙某与林某于2003年结婚,于2014年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孙某与朋友张某共同出资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孙某占其中56%的股份。孙某与妻子林某离婚时,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在未事先知会张某的情况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孙某将所持有的物流公司股权的一半转让给林某。


  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股权变更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利益如果张某不同意,林某应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事实上,我国法律已经对此类问题有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首先,看我国对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然后,我们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因此,本案中孙某应当先将转让股权事项书面通知张某,征求意见,如果张某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没有答复孙某,应视为张某同意;如果张某不同意,应当出资购买孙某欲转让的股权份额。


  如果孙某事先没有书面通知张某股权转让事项,并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张某不同意并提出购买的,张某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


  妻子林某如果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向孙某支付的用于购买其所转让股权的款项归林某所有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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